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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纪念馆理事会理事名单
理事长:廖锦汉 中山陵园管理局
理 事:陈宁欣 江苏省文旅厅财务处
丁 波 南京市文旅局资源开发处
庄永洲 南京市中山小学校长
宫庆华 中山陵园管理局
张鹏斗 中山陵园管理局
梅 宁 孙中山纪念馆
鄢增华 孙中山纪念馆(理事会秘书)
孙中山纪念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我馆科学发展,规范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孙中山纪念馆(英文名称:The Museum of Dr. Sun Yat-sen),住所为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山陵1号孙中山纪念馆。
第三条本馆举办单位:中山陵园管理局。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本馆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第六条本馆是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馆宗旨:通过对孙中山和中山陵及其相关时代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存的征集收藏、保护管理、展示教育和科学研究,让公众广泛深入了解孙中山及其思想,弘扬中山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八条本馆业务范围:
(一)征集、收藏有关文物及文献史料,做好藏品入库记录、鉴定、建档和管理工作。
(二)举办与孙中山及其时代相关陈列展览。
(三)加强孙中山文化资源的研究与利用,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相关著作与普及读物,发表相关论文。
(四)发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的作用,宣传孙中山的思想和伟大史绩,开展社会教育工作。
(五)承办上级交办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任免本馆的馆长、副馆长;
(三)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六)监督本馆运行;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馆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馆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本馆理事会成员7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代表2名,由中山陵园管理局委派;
社会公众代表3名,包括各利益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2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另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理事成员由举办单位任命、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确定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保障其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本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本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本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本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本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本馆的财政稳定;
(九)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第十八条理事任职资格: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相关职权。副理事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的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章程的产生与修改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产生
本章程由管理层根据本馆实际进行草拟,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中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孙中山纪念馆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