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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紫金山昆虫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工作由营销企划部和技术保障部负责。
第三条凡主动向我馆捐赠的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昆虫或两爬类动物的活体、标本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或资金,原则上应予接受。
第四条当有社会人士主动向我馆捐赠时,营销企划部负责联络工作。需与捐赠者确认捐赠品的相关信息,并形成书面报告在办公会上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条书面报告需说明捐赠者及捐赠品的详细情况,如涉及国家级保护动物,应由分管馆长和技术保障部经理组织专家对捐赠品进行鉴定,技术保障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收藏与否;如涉及资金,应拟定捐赠资金协议,由律师审核把关。
第六条专家鉴定结果及捐赠资金协议内容上报办公会,由馆长确定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等次。
第七条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技术保障部应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填写《入藏凭证》,移交库房收藏。
第八条对于被专家鉴定属国家珍稀昆虫或动物的捐赠者,经馆长批准,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捐赠品以及各类证书、凭证应建立详细的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营销企划部和技术保障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并在我馆举行相关活动时,邀请捐赠人参加活动或参观展览。
第十一条职工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捐赠物品资金的,在接受过程中对待捐赠人态度差的,或者有不负责任的言行的,一经查实,由馆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办公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南京紫金山昆虫博物馆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