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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征集办法等制度文件
南京抗日航空烈士纪念馆文史资料征集工作方案
文史资料征集是纪念馆发挥收藏、研究、展示和宣传功能的前提。广泛征集抗战史料,大力宣传抗战事迹,努力弘扬抗战精神,深切缅怀抗战先烈,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实现“中国梦”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中山陵园管理局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现完善我馆的文史资料征集工作方案如下:
一、设立“抗馆”文史资料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薛莲馆长担任,负责文史征集的总牵头。副组长为杨云啸副馆长。组员由:高炜、高萍萍、程薇薇、孙瑶、许皓、杨丽丽、窦若琪担任。
二、征集范围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反映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国战场中、苏、美等国空军英勇抗击日本侵略者的各类物品,包括实物、资料、图书、音像、画报、报纸、工艺品、纪念品等;2、反映中国抗战的各类文献、图片、实物、影像资料等;3、有关抗日航空烈士的所有物品。
三、征集渠道
1、通过管理局网站http://www.zschina.org.cn/,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发布征集文史资料的信息,征集资料的联系人为:杨丽丽、许皓;联系电话:025-85477880;电子信箱:njkrhk@163.com。
2、利用网络,国内的如孔夫子网,国外的如ebay等,寻找网上资源。
3、依靠烈士亲属,获得相关物品。
4、与有这方面爱好的收藏家保持联系,寻找有价值的物品。
5、在全国范围内实地寻访、考察抗日航空的遗址、遗迹,现场获取资料和相关线索,同时联合南京航空联谊会,与当地航联会取得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资源优势。
6、通过与国内乃至国际上同类场馆的友好往来、互动,获得资源。
7、通过国际友人,如美籍华裔陈灿培、鲁照宁等,取得海外藏品。
四、征集办法
1、捐赠:收藏者自愿将文史资料无偿捐赠给本馆,本馆将颁发捐赠证书予以表彰,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酌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2、借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史资料、藏品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展览。借展条件另外签订协议书。
3、联合办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举办展览或专题特展的方式,掌握更多的藏品信息。具体事宜另外签订协议书。
4、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和个人收藏的文史资料进行购买。购买根据相应的购买权限和流程实施。
购买权限:本馆组织购买单件资料物品的权限为5000元(不含)人民币以下;5000元(含)以上报中山陵园管理局藏品征集工作小组,按照局藏品征集办法规定执行。
5、复制:在确保文史资料安全的基础上,对于本馆急需的、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获得的各类资料,借助现代化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产生费用视同征集购买。
6、《中山陵园管理局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其他办法。
五、经费保障与报销
(一)常规保障
文史资料征集应设立固定资金,建议由管理局每年至少拨20万元经费,专门用于本馆征集资料。如遇重大活动时,建议拨专项资金。并保留灵活的经费追加机制。资金受财务、审计部门等监督、审查。
(二)经费报销
1、文史资料征集小组出差经费按差旅费正常报销。
2、文史资料物品购买应当提供正规发票,由于购买时不能够要求对方出具正规发票的,根据购买协议和买卖双方出具的收条(复印件)(如必要收条上写明身份信息等)报销或根据情况灵活变通。
3、对于捐赠者,考虑给予适当补偿的,按差旅费、手续费等形式报销。
4、文史资料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印泥、纸张、笔、标签、档案袋、盒子、夹子、打印机墨等一些小物品的购买及可能产生的邮寄费等从常规保障经费中报销。
5、其他注意事项参见《中山陵园管理局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
附:《中山陵园管理局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南京抗日航空烈士纪念馆
2023年11月29日
中山陵园管理局文件
中陵字〔2021〕32号
中山陵园管理局
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藏品征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不断扩大丰富馆藏藏品,提高文博场馆科研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专设中山陵园管理局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组员由局文物处、孙中山纪念馆、明孝陵博物馆、南京抗日航空烈士纪念馆、美龄宫服务部、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文物处。
第三条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符合博物馆伦理道德要求。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四条各文博场馆应当根据本馆定位和藏品实际确定征集方向、范围,制定藏品征集规划,征集藏品范畴主要包括:
(一)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实物;
(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四)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本馆展示内容的重要见证物;
(五)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标本。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五条藏品征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各场馆根据年度藏品征集工作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由场馆向局藏品征集工作小组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二)意向确定。收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局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及专家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三)专家遴选。根据对应类别,由相应的鉴定、评估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五)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表》(见附件)。
(六)经专家鉴定后,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应通过办文办事单形式上报局领导决定,金额较大者,需上党委会决定。待作出可以征集决定后,即可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办文办事单附件须含:1、征集藏品情况说明(包括征集途径、藏品来源合法性说明、征集原因);2、征集费用明细,通过拍卖方式征集的藏品须拟定竞拍预算;3、《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表》;4、讨论意见备忘录。
第六条征集场馆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第七条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八条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受赠场馆应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受赠场馆应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该场馆向局藏品征集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捐赠者及捐赠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局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填写《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表》。
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受赠物馆可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估价的30%。
第九条征集物品应及时移交到藏品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第十条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总帐及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总账保管员保存。
第四章 征集权限
第十一条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组织3-5名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30000元人民币以下,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组织3-5名专家进行鉴定,其中外聘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30000元人民币以上,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组织3-5名专家进行鉴定,外聘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对于重要、珍贵文物的鉴定、评估,专家中应有1至2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章 征集经费
第十五条藏品征集经费应当纳入管理局财政年度预算,局财务应设立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由各场馆按年度申报。偶发性、计划外的藏品征集费用,可按相关程序进行专项经费申报。
第十六条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藏品征购费。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二)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四)保险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六)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七)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专家以及捐赠者等相关必要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八)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
第十八条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第十九条对征集到的藏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程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局文物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附件: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
中山陵园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中山陵园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
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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