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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6090410/2019-00044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中山陵园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5-20
生效日期:    2019-05-2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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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旅游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旅游条例》《南京市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对象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第三条 “旅游者”范围包括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人员以及非南京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人员。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从业人员”范围包括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和公共文化场所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违反旅游、交通、边防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十)辱骂、殴打旅游工作人员; 

  (十一)不遵守或不配合特殊勤务期间管制措施、各项安全规定; 

  (十二)滥用权利、寻衅滋事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旅游者;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部分字段;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采集渠道包括: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采集和填报,并督促指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二)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业组织有义务对本办法的颁布进行宣传和贯彻落实,积极收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通过《“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报送表格》(见附件)报送至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南京市文明旅游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交通集团、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南京地铁集团、南京广电集团、南京报业传媒集团、团市委、市妇联、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南京禄口国际机场、金陵海关、南京边防检查站等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采集分管权限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的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息,通过《“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报送表格》(见附件)报送至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媒体和社会举报。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及个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各相关单位给予配合。 

  (一)单位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时,同时提交采集的证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单位和个人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应同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证据,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南京市文明旅游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 

  第九条“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小组”的评审程序。评审小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代表等组成,评审主要事项为: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当事人因旅游不文明行为违反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当事人因旅游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四)“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小组审议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一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息保存期限在“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信用南京”等网站同时公布。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旅行社对在记录期限内的不文明旅游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公安、航空、铁路、机场安检等相关部门对记录期限内的不文明旅游者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警示约束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实施,由南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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