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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6090410/2016-00314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中山陵园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11-02
生效日期:    2017-11-02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中山陵园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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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览:    中山陵园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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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陵园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

比例 

抽查

方式 

抽查

频次 

备注 

1 

风景区树木砍伐(移植)事项抽查 

1、《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心景区内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采伐、移植、更新林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内,因风景区的保护性建设确需砍伐、移植少量非珍贵树木的,必须报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批;砍伐、移植树木十棵以上的,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四)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林木的,按照规定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害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  

中山陵园管理局 

在风景区实施树木砍伐(移植)的单位和个人 

对风景区内树木砍伐、移植有无砍伐许可、少报多伐、越界砍伐、乱砍滥伐等监督管理,有无履行补植等相关义务 

100% 

现场抽查、书面核查、网络核查 

1/半年 

  

2 

在风景区采集物种标本事项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入风景区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中山陵园管理局 

在风景区实施物种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 

对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有无经过许可,有无在指定的地点采集经审批的品种,有无破坏其他物种植被的情况等 

100% 

现场抽查、书面核查、网络核查 

1/半年 

  

3 

在风景区采沙取土、占用、挖掘道路事项抽查 

1、《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因保护风景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采砂取土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核心景区以外限量挖取。 

2、《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七)在风景区内进行毁林开垦、建坟立碑、擅自采砂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山陵园管理局 

在风景区实施采沙取土、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在风景区内采砂取土、占用、挖掘道路有无经过许可,有无按照审批决定书指定的地点实施,实施完毕有无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等 

100% 

现场抽查、书面核查、网络核查 

1/半年 

  

4 

在风景区内设置广告载体、标牌、标语事项抽查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标牌、标语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中山陵园管理局 

在风景区设置广告载体、标牌、标语的单位和个人 

在风景区内设置广告载体、标牌、标语有无经过许可,有无按照审批决定书指定的位置、规格设置,设置时效有无超期,有无在核心景区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等 

100% 

现场抽查、书面核查、网络核查 

1/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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