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26090410/2016-00265 | 信息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中山陵园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6-10-25 |
生效日期: | 2016-10-25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执法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关于印发《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执法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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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和优化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意见》(宁府法〔2016〕20号),进一步增强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组织制定了《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中山陵园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3、中山陵园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办法
中山陵园管理局
2016年10月19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中山陵园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1:
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和优化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意见》(宁府法〔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据《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方式。文字与动态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六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七条 动态记录即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中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所在处室、单位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记录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处室、大队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许可或者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局行政执法支队、森林管理处、综合法规处、监察审计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山陵园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和优化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意见》(宁府法〔2016〕20号)要求,结合中山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管理局有关处室、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项或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等;
(六)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相对人姓名和企业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七)行政检查情况;
(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九)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管理局网站、市政务大厅“南京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七日双公开”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等平台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六)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七)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上网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管理局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管理局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管理局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山陵园管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对我局重大执法决定的监督,根据《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结合中山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第三条 局综合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局行政执法支队及其所属各大队、森林执法大队依据《条例》作出的重大执法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局综合法规处法制审核、备案审查。
局森林管理处、行政管理处、综合法规处依据《条例》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局综合法规处法制审核、备案审查。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符合《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定》中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千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
(四)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
(一)对景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方可实施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应当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经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管理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在全国、省内同类同行业中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管理局认为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经由局综合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未经局综合法规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重大执法决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集体讨论。
第七条 局综合法规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附件1),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重大执法决定作出机关。
第八条 局综合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机关收到局综合法规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对局综合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机关自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综合法规处备案,局综合法规处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附件2),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
(二)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复印件);
(三)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复印件);
(四)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五)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局综合法规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通知作出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局综合法规处对经登记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主要从以下方面做书面审查:
(一)作出执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出法定职权和范围;
(三)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
(五)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情形;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八)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形;
(九)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否规范,处罚决定书表述是否采用说理方式,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规范要求;
(十)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局综合法规处对报备的重大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局综合法规处书面意见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局综合法规处;对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局综合法规处提出异议,局综合法规处应当研究处理。
作出机关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局综合法规处提请分管局领导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大执法决定作出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综合法规处反馈给局监察审计室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案件进行法制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审查的;
(三)拒不配合局综合法规处调阅重大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接到局综合法规处的书面意见后,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将处理结果报送局综合法规处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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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 |
| 送卷日期 | 年 月 日 |
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具体建议 | |
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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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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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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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 是/否 |
| |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 是/否 |
| |
行政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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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 是/否 |
| |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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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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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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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陵重备字〔20 〕 号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违反) [法定行为模式] 的行为以 [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 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其他)报送你办备案,请予审查。
附件:1、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
2、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复印件)
3、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复印件)
4、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5、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
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备案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