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26090410/2016-00147 | 信息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中山陵园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6-08-18 |
生效日期: | 2016-08-18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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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宁政发〔2015〕205号)、《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陵字〔2016〕78号)和《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中陵规〔2015〕2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1、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内,因风景区的保护性建设确需砍伐、移植少量非珍贵树木的审批和砍伐、移植树木十棵以上的审核;
2、在风景区采集物种标本的许可;
3、在风景区采沙取土、占用、挖掘道路的许可;
4、在景区内设置广告载体、标牌、标语的许可。
二、监管内容
(一)针对审批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1、审批职能部门是否按照《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申请材料,材料提供是否齐全;
2、审批职能部门是否按照《中山陵园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作出处理;
3、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管理范围、权限;
4、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5、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6、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7、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8、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1、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2、是否履行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3、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针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主要是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是否经过依法审批,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手段
1、使用统一审批表格。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备案,研究确认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2、进行定期报备。审批部门定期向局法规处报备本季度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3、开展监督检查。局法规处会同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及审批部门报备的办理和监管等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关键环节落实情况等内容。
(二)监管方式
1、书面核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2、实地核查。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1)需要实地检查的场所;
(2)行政许可案卷;
(3)需要通过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了解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3、网络核查。依托市政务大厅,对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包括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有无及时更新公示,有无超期办理的事项,网上录入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等。
四、监管责任
审批职能处室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监管,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督察,监察审计室负责对行政审批职能处室的监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方式,结合《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局季度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监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监督电话
(025)84446111-2122
中山陵园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