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26090410/2022-59707 | 信息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中山陵园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中山陵园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山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景区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研究部署当前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处室、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八条中山陵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技术和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条各岗位工作人员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及时排查、报告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行业、新业态,由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安委办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全局各行业、各领域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制度机制、风险防控等多方面开展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各处室、各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各岗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等日常情况。
第十四条各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森林防火、园林绿化、建筑施工、文物安全、电气装置、特种设备等方面,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安委办。
第十五条各处室、各单位在标准、规程重新修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新设备、新工艺投入使用以及复工复产前应当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安委办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处室、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一般隐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隐患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各处室、各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安排专人排查、登记、治理、验收,实行全过程记录,全链条管理。
第十八条 一般隐患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人员、目标、措施、经费、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可能危害相邻单位、地区,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安委办应立即向市安委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治措施、整治时限、责任部门等。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周边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严格区域管控。
第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全程跟进、跟踪督办,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隐患验收由各处室、各单位负责,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验收由安委办负责,在各处室、各单位初验评估后,安委办组织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估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对验收不合格的,安委办再次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到位,直至验收合格,方予核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山陵园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